成都房主收了定金不卖房法院怎么处理? 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1-26 人浏览 作者:成都资格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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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开发商需要购房者交纳定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但也许开发商在收到定金后就不卖房子了。买方是否要求法院支持?今天,成都智源通信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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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了定金不卖房,买方要求履行法院支持吗:如果对方同意履行,法院支持,如果不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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