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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人才公寓条件是什么?都江堰人才公寓在哪里办理购买?

发布时间:2020-11-17 人浏览 作者:成都资格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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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规范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服务人才的作用,结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的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成房发〔2017〕101号)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建设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和安置房实施方案的通知》(都办函〔2017〕1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并交由市新城集团组建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统筹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方式运作原则,优先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各类人才精准保障、有序供应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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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安居方式) 人才公寓按照先租后售,以租为主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售。

第四条(安居面积标准) 人才公寓建设面积标准60-120平方米,《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类人才安居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三章 人才安居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人才安居资格申请) 各类人才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请。

第六条(资格审核) 市人社局对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确定人才类别,以及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市房管局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资格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确认人才安居资格。人才安居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人才公寓选房

第八条(制定租赁方案) 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项目向市房管局提交租赁方案。租赁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

第九条(租赁方案审核) 市房管局对租赁方案审核合格后,指导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将房源等相关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

第十条(资格复核) 市房管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在签约时再次对安居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选房) 资格复核结束后,市房管局将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相关信息统一以正式公文形式发送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申请人的选房顺序由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结果公示) 公开选房结果经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确认无误后,在租赁登记接待点现场和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五章 人才公寓租售流程

第十三条(签约) 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按照选房结果及时与人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组织人才入住,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和缴交方式、租赁时间和期限、销售价格和出售日期、资格复核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四条(租金水平) 由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评估价确定人才住房租金水平。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类、B类人才免费入住人才公寓,C类人才租金收取标准按市场租金的20%收取,D类人才租金收取标准按市场租金的30%收取。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进行补贴。各类人才安居面积超过本细则规定安居标准的,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购买) 人才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符合购买条件的可向市房管局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寓。市房管局为符合安居条件,且绩效评价合格的人才出具准予购房的意见,并组织人才和市新城集团签订购房合同。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申请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申请购买有效期为租住期满5年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原则上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购房后5年内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资格年审、绩效评价) 市房管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配合,每年对安居资格进行复核;市人社局牵头建立人才安居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工作情况和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按年度对人才进行评价,明确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退 出

第十七条(退出管理)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收回所租住房:

1.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2.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3.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4.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6.不再符合人才公寓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7.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8.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在我市范围内购买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人才安居准入条件的,应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后期管理) 入住人才应严格遵守人才公寓租售及退出等相关管理规定。市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应做好租金收缴、日常巡查、房屋维修等后期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违规处理) 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享受人才公寓的,立即追回房源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负责向相关申请人追索。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成都人才安居信息服务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等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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